《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资料。许可申请受理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受理条件。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申请许可的类别(科研或生产)和申请单位的情况,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提出需要删减的审查内容,并说明理由。主要审查: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 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是否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相符;
3. 删减内容的合理性。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审查:
1. 法人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相符性;
2. 证书营业范围与申请许可专业(产品)的包容性;
3. 证书的有效期。
三、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报告。主要审查:
1. 证书的有效性(单位名称、认证依据的标准、产品覆盖范围、发证日期、是否属于国防科工委认可的认证机构);
2. 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内;
3. 认证机构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或复评报告。
四、保密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出具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文件。主要审查:
1. 认证文件的有效性(发证机关、单位名称、保密资格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
2. 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与申请的专业所要求的密级相符。
五、消防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达标证明文件。主要审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
六、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主要审查:
1.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
2. 是否与申报专业(产品)相符。
如果申报专业涉及军用火炸药、推进剂及其制品,应提交由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达标证明文件。
主要审查: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如申请单位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可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用地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能力、与申请许可的专业(产品)有关的能力、任务或产品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