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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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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审批对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法人资格;
  2、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文件。
  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保密资格证书;
  (4)消防达标文件;
  (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7)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 职责分工:
  1、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经济协调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 职责分工:
  1、国防科工委有关司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标准:申请单位具备法定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实际、内容准确、完整清晰、格式统一、真实有效。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三、审定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四、批准
  ● 本岗位责任人:委领导。
  ●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予以讨论审批。符合标准的,作出发放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五、告知
  ●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于审查通过予以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并归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审查未通过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国防科工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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