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贯彻实施军用标准对加速发展武器装备具有重要的作用:
1. 对武器装备推行合同制提供有力支持;
今后,我国武器装备要全面推行合同制,军队和承制方通过签订合同订购和验收装备签订合同的过程是一个充分协调,不断调整各项因素相互关系的过程。正确贯彻实施标准对推行合同制可以提供有力支持:
a. 为订购方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标的物的具体要求提供依据;
b. 为合同双方的谈判和协商,提供交流的语言和达成共识的准则;
c. 为评价投标方案提供依据,为公平竞争提供统一标准;
d. 可以提高合同谈判的效率,减少合同起草的工作量和合同文本篇幅。
2. 有利于节省研制经费,集中有限财力物力达到主要研制目标;
3. 有利于缩短军事装备研制周期,尽快装备部队;
4. 有利于推广新技术和制定标准。
为了保证军用元器件的质量,我国制订了一系列的元器件标准。在七十年代末期制订的“七专”7905技术协议和八十年代初期制订的“七专”8406技术条件(以下统称“七专”条件),“七专”技术条件是建立我国军用元器件标准的基础,目前按“七专”条件或其加严条件控制生产的元器件仍是航天等部门使用的主要品种。(注:“七专”指专人、专机、专料、专批、专检、专技、专卡或专线)
高可靠“七专”(“七专”指专人、专机、专料、专批、专检、专技、专卡或专线)元器军用优质电子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部优条件:
(1)产品已鉴定定型,具有一定的产值产量,并已装备部队;
(2)适合作战、训练要求,安全可靠,维护方便,受到使用部队的好评;
(3)具有符合要求的可靠性试验数据或现场统计数据;
(4)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领先并接近或达到国际近期同类产品的水平,有内控指标;
(5)企业已执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具备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和检测手段;
(6)所在省(市)电子工业军工产品主管部门和军兵种或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
2.国优条件除符合部优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防科工委的有关评优规定;
(2)已获部优;
(3)在国防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4)产品的质量水平已达到近期国际水平。
3."七专"元器件除符合1、2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项技术指标符合"七专"技术条件规定,并通过技术鉴定;
(2)可靠性水平不低于同类常规元器件同等级优质产品的水平;
(3)生产线应符合"七专"制度的规定,人员、设备、材料、生产环境,技术方法等处于受控状态,具备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根据发展的趋势, “七专”条件将逐步向元器件的国家军用标准(GJB)过渡。
最早的的质量认证是七专线审查,由当时的五所数据中心审查,依据规定,必须经“七专线”及产品经过审核、批准、公布(七专目录)的产品,才可以打上“G”的标记。
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军标认证,是依据国家军用标准的认证。其认证机构是由原国防科工委授权的中国军用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它独立于元器件的生产方和使用方,所以属于第三方认证。
质量认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于元器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对其所生产的元器件进行鉴定或考核,合格者列入合格产品目录(QPL)或合格生产厂目录(QML)。
除了原国防科工委授权的军用元器件质量认证机构外,军工行业也可授权具有认证能力的单位按标准或法规性文件,对元器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察,以及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鉴定或考核,合格者列入该军工行业合格产品目录。为了区别于由国家授权的质量认证,将军工行业授权的质量认证,称为质量认定,由于军工行业是元器件的用户,所以质量认定也可称为用户认证或第二方认证。
凡已通过质量认证,其认证条件能满足军工产品质量要求的元器件,可不再进行质量认定。凡未经过质量认证或其认证条件不能满足军工产品质量要求的元器件及其生产单位,军工行业的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质量认定。